艰难的伦理抉择/基甸

基督徒可以用这样的方法受孕吗?这会不会违背圣经的教导?

文/基甸

面临艰难抉择

阿霞姐妹特别爱孩子。她结婚已经7年了,他们夫妇非常希望生儿育女,为人父母,但她一直都不能怀孕。他们一起祷告了多年,仍然没有孩子。阿霞的医生建议她采取“试管婴儿”的方法人工受孕。她听医生这么说的时候,心里的第一反应是:“基督徒可以用这样的方法受孕吗?这会不会违背圣经的教导?”

詹传道和妻子小薇结婚5年,已经有一个两岁的女儿。当他们得知小薇又怀上一个男孩时,非常高兴和感恩。但随后的产前检查结果却非常不好:医生说胎儿有严重的基因缺陷,如果生下来,可能存活不了多久;如果活下来,很可能将严重残障,终身需要父母家人在身边护理。医生心情沉重地跟他们夫妇说:“我知道你们是基督徒,是反对堕胎的。但这实在是很特殊的情况,我个人认为在这样的情况下,终止妊娠是所有选择中伤害最小的,在道德上也是可以理解的。”詹传道夫妇跟医生说,这个选择太艰难,他们需要祷告,寻求上帝的带领……

一年多前,已经患有帕金森症的张奶奶因为严重中风陷入昏迷状态。在医院加护病房里,医生给她戴上呼吸机维持生命。医生告诉张奶奶的儿子李弟兄,张奶奶醒过来的可能性非常低,而一旦停掉呼吸机,她将无法靠自身的身体功能存活。如果继续使用呼吸机,将需要承担数额极高的医护费用(医疗保险不负担此费用)。李弟兄夫妇上有另外3位老人需要赡养,下有4个未成年的孩子需要抚养。如果要靠人工方法维持张奶奶的生命,他们将付上倾家荡产的代价。但是如果终止呼吸机的维持,李弟兄心里又非常纠结,不但因为他舍不得老人离世,更因为他觉得这样做似乎有点像“安乐死”,可能违反圣经的诫命……

伦理学的视角

上面这三个故事,是我们在现实生活中可能遇到的生物医学伦理问题的例子。基督徒都会同意,我们的伦理观应该建基于圣经。但是当我们把圣经的原则运用到实际的伦理问题上时,却常常会遇到两难的处境。

哪些因素是基督徒在做伦理抉择时应该考虑的?其中更重要的是什么?改革宗神学家傅瑞慕(John Frame)在其著作《基督徒生活的教义》中提到,基督徒做伦理相关的决定,应该有三方面的考量,即从三个角度来看问题:一是“规范”(normative),二是“处境”(situational),三是“内心”(existential)。

(1)规范的考量:基督徒的伦理规范是以圣经(上帝的道)为准则,上帝的话是我们判断善恶的终极标准。历世历代的基督徒都以十诫(参《出埃及记》20:1-17,《申命记》5:6-21)为上帝绝对的道德律的总结,以及不随时间、文化改变的道德性律法。新约圣经(包括主耶稣自己)也多次引用十诫并且肯定、赞许这些道德律。

但是,以十诫的道德律为规范,不是僵硬的教条主义或律法主义,而是需要留意其他圣经经文对十诫的解释和应用。十诫中的每一条都有正面和负面并狭义和广义(引申)的应用。

比如,十诫中的“不可杀人”,除了禁止人故意杀害他人的生命,从积极的意义上说,也意味着基督徒应该尊重生命,尽力维护他人和自己的生命。

(2)处境的考量:当我们把这些伦理规范实际应用在生活中时,必须同时考虑到实际的处境。圣经中的一些原则在具体应用时,常常需要使用上帝给我们的理性,或者通过上帝的普遍启示,去了解、认识处境,才能做出合乎中道的、有智慧的决定。

(3)内心的考量:我们还必须时时省察自己的内心动机,更深入地认识我们的动机和内在的光景,从良心、直觉等方面来衡量我们的决定。

现实中的应用

把这些原则具体应用到生育方面,我们可以有如下的考量:

(1)生育技术:按照圣经的教导,生儿育女是上帝赐予人的一种祝福(参《诗篇》127:3-5),也是上帝吩咐给我们的一项责任(参《创世记》1:28)。如果当今新的生育技术能够帮助不育妇女怀孕,让其夫妇能够生儿育女,这样的技术可能成为上帝赐福给不育夫妇的一个渠道或工具。

但利用这些技术成全生育,应该以不违反圣经的其他道德诫命为前提。基督徒应该小心的是,不是所有的新型生育技术都符合基于圣经的基督教伦理。例如,在人工授精中,精液可能来自不育妇女的丈夫,也可能来自捐赠者。如果来自捐赠者,会有第三者介入夫妻关系的问题。这不但可能会带来法律上的纠纷,更违反了圣经教导的“一夫一妻、一生一世”的纯洁、忠贞的性伦理。借腹怀胎的技术也有同样的问题。

另一个问题是,在一些人工受孕的过程中,为了提高受孕的几率,常常会制造多个胚胎,多余的胚胎可以冷冻保存,也可能被捐献给其他夫妇或用于生物医学实验,还可能会被毁灭、丢弃。由于基督徒相信胚胎已经有生命和人格,毁灭、丢弃胚胎,或者把胚胎用来做实验,都等同于堕胎,是违反基督教伦理的。

(2)终止妊娠:基督徒相信,生命开始于卵子的受精(参《诗篇》139:13-16)。因此,堕胎等于是杀害婴儿生命,违反了第六诫“不可杀人”的诫命。基督徒明确反对当今世俗社会文化中在堕胎问题上不尊重生命的态度和做法。

但我们也要承认,有时候基督徒会遇到一些特殊的情况,如果医生建议人为终止怀孕,基督徒将可能面临两难的伦理选择困境。在一些极端特殊(也很罕见)的情况下,基督徒也同意“不可堕胎”的原则可能有例外。例如,当妊娠出现严重问题,如果不终止妊娠,怀孕的母亲将在生产时失去生命,而胎儿的生命也很可能无法保住的时候。如此,终止妊娠是合理及在伦理上可以接受的。

胎儿有缺陷,可能是伦理抉择最艰难的一种情况。单单从基督教伦理的理论上说,我们是反对因为胎儿有缺陷就堕胎的。按照圣经教导,上帝对我们的生命(包括健康的和有残障的)有绝对的主权(参《出埃及记》4:11、《约伯记》1:21)。耶稣对有残障的孩子有深切的同情和关爱(参《约翰福音》9:3),我们对有残障的胎儿也应该如此。

但是同时,我们对遭遇这样伦理困境的基督徒父母应该有足够的同情心和关爱的心肠。我们不应该“站着说话不腰疼”,用“律法主义”态度来对待他们。他们若是决定把孩子生下来,那是出于自我牺牲、愿意背负十字架的爱。他们将要承担的牺牲、付出,值得我们敬佩,更应该得到我们作为信仰共同体的全力支持和帮助。

(3)延长死亡:同样是基于“不可杀人”的诫命,忠于圣经的基督徒反对为了终止痛苦而人为终止生命的“安乐死”——无论是主动,还是被动;无论是借医生之手,还是由病患者自己实施生命的终止。上帝对我们的生死有绝对的主权,我们只是生命的管家(参《约伯记》14:5、《雅各书》4:14-15),我们无权选择毁灭上帝所造的生命。追求“生活的品质”并不能成为损害生命的尊贵价值的理由。

苦难常常是一个奥秘,但痛苦不等于没有尊严。很多时候基督徒在痛苦中更能体验上帝的怜悯和恩典,也因此更有爱心去关怀同样经历痛苦的人。

但是,反对“安乐死”不等于基督徒必须尽一切可能延长死亡的过程。如果病患者所患为绝症或不可逆转的重症,要靠昂贵的药物或仪器才能维持,基督徒可以拒绝这种代价过分重大的延长死亡的手段。尤其在这样的方法或造成经济上超过患者家庭承受能力、使得基督徒丧失孝敬父母(十诫之第五诫)和养育儿女的能力时。在这种情况下,选择不延长死亡过程跟“安乐死”并不相同,不违反“不可杀人”的诫命。

云彩般的见证

阿霞夫妇对人工受孕技术有了更详细和深入的了解和认识,并在跟教会的牧师交谈和一起祷告后,他们再去见医生时,向医生表示,他们愿意考虑人工受孕的方法,但前提是只能使用阿霞的先生的精子,及不制造、不丢弃、不毁灭多余的胚胎。几个月后,阿霞通过体外受孕成功怀孕,又过了9个多月,她顺利产下一对双胞胎女婴,和丈夫一起欢欢喜喜地迎接他们的孩子来到世上。如今的阿霞,已经是二女一儿3个孩子的妈妈,她为上帝藉着现代医学技术给她带来的生养儿女的祝福深深感恩。

詹传道夫妇为腹中的胎儿切切祷告,教会的牧长、弟兄姐妹在听到他们的分享后也为他们禁食祷告,给了他们很多属灵上的鼓励和支持。他们最后决定:即使冒着孩子终身残障、需要父母照顾的风险,他们仍然选择不做流产,把孩子生下来。尽管这可能意味着他们将一生背负苦难的十字架,他们仍然相信上帝创造的生命的尊严与价值,也相信上帝有怜悯、有恩典,必会与他们同在。

小薇产期时间满足,生下一个男婴,但因为先天有严重的身体缺陷,孩子在一个礼拜后就去世了。教会为这个在世上只有短暂生命的小天使举行了追思礼拜。弟兄姐妹拥抱着詹传道夫妇,泪流满面。他们在心中深深为詹传道夫妇的生命见证感动,也为上帝免去他们重担的怜悯慈爱而感恩。

李弟兄所在小组的姐妹给他推荐了基督教生命伦理专家陈医师。通过多次面对面的咨询、辅导,李弟兄对“安乐死”和延长死亡的伦理议题,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他也想起母亲大约在10年前曾经立过遗嘱,申明如果遇到不可逆转的绝症、需要重价才能勉强维持生命时,她希望家人拒绝延长死亡过程。

李弟兄经过辅导和祷告,对自己要做的决定渐渐有了平安。最终,他在同意医院终止呼吸机的文件上签了字。陈医师和教会的弟兄姐妹跟他一起祷告,为他母亲能卸下世上的劳苦、回到爱她的天父的怀抱感恩;李弟兄的心也因着将来有一天能在天家见到母亲、那时候将不再有痛苦和悲伤的盼望而得到安慰。

面对生命中涉及生物医学伦理的艰难抉择,作为基督徒,我们都愿意自己的决定能符合上帝的心意,荣神益人。我们需要在上帝面前恳切祈求,愿主赐予我们顺服上帝旨意、遵从圣经诫命的心;也赐予我们智慧,能分辨处境,做出正确的抉择。在这个过程中,也愿上帝帮助我们省察动机,靠着上帝的恩典,活出美好的生命见证。

参考资料:

John M. Frame, The Doctrine of the Christian Life,(P&R Publishing, 2008).

John S. Feinberg and Paul D. Feinberg, Ethics for a Brave New World,(Crossway Books, 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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