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临风
奠基者们的启示
亚当斯看出,美国的宪政体系是前所未有的大胆实验。这是历史上第一次建立在“简单的自然法则”(Simple Principles of Nature,这是指《独立宣言》的原则)上的政权,把人们从谎言、迷信和假冒为善中唤醒,使美国有机会向全人类证明,这种政治理念是对的(注9)。
我们若回顾这两百多年来美式的宗教自由,就不得不承认,当年这些建国者起步得很好。美国社会享受了充分的思想、良心和信仰的自由。美国宗教自由的模式,也在全世界成为模范。
亚当斯当年预测,美国的宗教自由法,将会保持“荣耀的不稳定性”(Glorious Uncertainty),众人对其内涵的解释也将有许多不同的说法。其实在亚当斯的时代,就是如此。有人更接近神权,有人更接近理性主义,或英国的辉格党。
这些不同的意见,数百年来一直存在,形成一定的张力,在法庭、课室和文字上不断辩论着(注10)。因着这个不稳定性,宗教自由在公众论坛上,经历着辩证的过程。从历史的角度来看,这种辩证的过程是健康的,它好像一个钟摆,在两极间摆动。
因为宪法与圣经不同,它是个活文献,是可以继续修正的,因此它的摆幅也不是固定的。今天的社会远比两百多年前要多元化,有高度的异质性。因此我们不可能仅从两百多年前的表面现象来解释宪法,我们要回到宪法的基本精神,并且将其应用到今天的时代。
杰弗逊的思想虽然把美国带入了人本的宪政民主,但遗憾的是,在这个多元的文化环境里,它没有任何精神上的指导原则。而亚当斯,虽然他与杰弗逊一样,同属启蒙运动的产物,但是他有更高的智慧,知道人类社会不能脱离宗教而长存。因为如果共同价值解体,社会就会失调,且失去超越的、值得为之奋斗的意义。
笔者以为,亚当斯当年政教分离的观念,公民宗教(凝聚社区的共同理念)的构想,辩证的原则,在今日都仍然适用──只是我们要思考,现今我们当如何应用、应用哪些,务求不要教条化,妖魔化,或本位化。我们要站在道德的高度,尊重个人良心的自由(良心的抉择),注意公平,公正,保护弱势群体,并且相互尊重。这些其实也是圣经的原则,特别是基督耶稣的原则。今天我们喜欢高举容忍的旗帜,其实亚当斯的思想者正是给容忍设立了一个基础点。
另外,对基督徒来说,政教分离的辩论也可以提醒我们,我们的心胸要超越教堂四壁,要关怀上帝的国在地上的表现。同时,也不要太过政治化,与任何政党过分认同,以免被政客利用,失去天国子民的身分。
政教分离的实例
最高法院大法官对政教分离的判案中,有划时代影响的,是1947年政府可否补助天主教学校校车的案子(Everson v. Board of Education,艾沃森诉教育委员会案)。为了减少争论,后来大法官还定下了一连串检验的规则,以判定一个与宗教有关的法令是否合乎宪法(注11)。
对基督教界刺激最深的是1962年,Engel v. Vitale(恩格尔诉维塔莱)的案子(注12),决定公立学校可否有(非宗派)公祷,祷词以“全能的上帝”开始,以“阿们”结束。大法官认为,虽然这个祷告是自愿的,它还是违反了第一修正案中“不可设立”宗教的原则,因为祷告是一个宗教仪式。这其间,全美的犹太团体一致反对公祷。
当时,基督徒反应不一。许多人认为祷告有象征性的意义,禁止它是限制宗教自由,违反了宪法所赋予的权利,是美国走向无神论的标志。但是,也有人认为,这些念祷词的人多半是有口无心、虚应故事,反而得罪上帝,甚至是妄称神的名,这种祷告对改良风气毫无实质助益。
现在想来,如果我们引用当年亚当斯的原则,让各学校师生自己讨论设立类似“公民宗教”的守则,自己订定祷词(誓词),经过全体师生通过。这样,让学生用祷词彼此鼓励、提醒,可能就更有意义了。这个“祷词”就变成活的,有相关性的,而且是全体学生参与决定的。这不是更好吗?
这几年受到广泛注意的,有两件案子:一是对国旗宣誓效忠时,可不可以用“天佑吾国”(Under God,注13)的字眼?另一个是法院可不可以竖立十诫纪念碑(注14)?让我们稍微分析一下这两个案子。
对国旗宣誓效忠用“天佑吾国”这个字眼,是国会在1954年接受艾森豪总统的要求而加上的──这是艾森豪总统在长老会聚会时,受到牧师的感动,继而向国会提出的。
对此提出法律告诉的,是一个无神论者,他离婚的妻子,和他的女儿都是基督徒。他反对自己的女儿用这样的祷词,认为这是违宪。
2002年大法官判决此案,用了避重就轻的方式。他们虽判此人上告无效,使用的却是技术性的理由,即这个人对女儿并没有监护权。而且,几个主张维持誓言的大法官,他们各自用的理由也都不同。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大法官之间,对宪法的理解就有很大差距。并且,他们当时受到很大的舆论压力。因此,这个判例并没有给我们清楚的原则。
2002年,全美国绝大多数的人,无论是否有宗教信仰,都赞成维持誓言,认为这才代表美国的精神。这时正是“九一一”之后,全体人民都在高唱“上帝祝福美国”,都意识到信仰力量的重要性。人民理解到,这个国家不是无敌的。在灾难中,自由思想需要建基于高于世俗社会的理念基础。
关于法院竖立十诫纪念碑,在1962年公祷废除后,各地民众纷纷要求在法院竖立十诫纪念碑(牌),以强调美国法制的来源。于是,成千的纪念碑(牌)在美国各地的法院里竖立起来。虽然十诫的原则为世界几大宗教所共有,但它的文字却是彼此相异,就是天主教和基督教,对十诫的分法也不一样。所以,单看十诫的文字,就可以分辨它属于什么宗教了。
反对竖立纪念碑的人,认为它违反了政教分离的原则(例如:在我以外,你们不可有别神)。赞成的人认为,这不过是代表道德和法律的历史遗产。
当时诉讼的案子很多,最后最高法院受理了两个“政府建筑物上放置十诫展示品”的案子。2005年最高法院判决,其中一个,违反了“不可设立”的原则,被判为违宪,必须将十诫展示物挪走。另外一个,却因为其十诫展示品,是与其它不同的纪念碑列在一起的,而且已经放置了40年了,并没有人挑战,因此是合乎宪法。这个判决两边不讨好,让人无所适从,特别是那个“40年”的理由。
从公平、合理的角度来看,笔者认为,只要能够反映历史现实,能够突出法律至上的精神,也没有藉此传播宗教信仰,就值得保存。并不能因为它有宗教色彩,就必须排除,这是不尊重历史现实。美国法律的来源是摩西法典、罗马法和柏拉图思想。所以,任何以图像来纪念这类历史的,都是有意义的。
不同于交通法规,宪法不只是一种约定俗成的规则,它更牵涉到理念。因此,这些政教分离的争执,不仅是条文上的,更是基本信念和基本道德观的问题。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似乎正站在决定(而不只是解释)这个信念的关键地位上。问题是,他们有这个权力吗?有这个能力吗?他们又凭着什么权威,可以做社会良心的定义者呢?这才是最大的困境。
而且,大法官会不会过分将就社会现实,做出的乃是为讨好舆论的判决?若是单单反映社会现实,而没有基准,这显然不符合建国时宪法奠基者的理念和初衷。从这几个案子的判决,及其给社会带来的困惑,我们已经可以看出,大法官们显然也是没有坚定的立场。或许,他们缺少当初亚当斯的政治智慧,未能高瞻远瞩?
其实这些争论,也可以给中国的宪政化提供一些启示。成功的宪政,必须建立在对人尊重的社会现实上。必须尊重理性,尊重法律,有凝聚社会力量的共同理念。没有这些基础,民主就无法生根,自由就没法受到保护,宪法就形同虚文。
结语
回顾18-19世纪,美国福音派几次的大觉醒运动,苏醒了美国社会的人心。在廿世纪,“葛培理现象”(注14)成为凝聚(开通的)福音派的动力,对美国社会产生了一定程度的震撼力。
面对险恶的廿一世纪的文化环境,过去廿年来,宗教右派带着被围困的心态,希望在政治上夺回主动权,但是结果并不理想(注15)。
如今,主导美国公众论坛的,是世俗化的自由主义,和追求灵性经验的后现代思想。但是从几次大选可以看出,他们也陷入困境。站在基督徒的立场,许多人很担心美国社会世俗化的倾向,希望能够挽救它不走向灭亡。这虽是很可贵的情操,可是同时,我们也活在一个世俗国家,不是“神权国家”(从历史经验来看,我们也不希望它是)。
今天,当我们呼吁美国要归回上帝,我们心中的愿景到底又是什么?我们盼望的又到底是什么样的社会?“基督化”的社会是什么意思呢?我们是要回到美国清教徒的国度观吗?还是回到亚当斯的政治智慧呢?
我们能够与这个多元化的社会有共同语言吗?还是我们只是自说自话呢?基督教唯有赢得信任和尊敬之后,才能赢得他人和社会的聆听。为此之故,各派别至少在政教分离的问题上,要找到认同的交集。不然,可能就只是自说自话了。(全文完)
注
- 自亚当斯 1788年 “Defense of the Constitutions of Government in the USA,” 的前言。
- 可以参考http://en.wikipedia.org/wiki/
Separation_of_church_and_state_in_the_United_States 网站得到一个概略的了解。下面事件也可作为参考:
* 1784年,派屈克、亨利(Patrick Henry)在维基尼亚州推动支持基督教的税捐,得到舆论和议员广泛的支持,麦迪逊(James Madison, 后美国第四任总统)为了政教分离的理由,坚决反对。请参考注四中精彩的描写。
* 麦迪逊总统(James Madison)是美国大宪章和权利法案之父,他曾在1810年代写文(Monopolies)强调宪法中政教分离的重要。
* 1875年,美国总统 Ulysses Grant 在他第七次年度谈话中提到了,宗教和政治要永远分开与不同(Declare church and state forever separate and distinct)。
- Introduction to the “Principle of Separation of Church and State,” B. A. Robinson, Jan. 11, 2006, Ontario Consultants on Religious Tolerance, http://www.religioustolerance.org/scs_intr.htm.
- 请参考“Engel v. Vitale” http://en.wikipedia.org/wiki/Engel_v._Vitale.
- 请参考 “One Nation Under God─Sort of”http://www.ctlibrary.com/11287, 和 “Divisible After Al” http://www.ctlibrary.com/17028., 和http://en.wikipedia.org/wiki/Pledge_of_allegiance.
- 请参考http://www.christianitytoday.com/ct/2005/126/32.0.html.
- 〈正“斜”之争〉,饮水,《举目》杂志20期,2005年11月。
- 〈试谈美国的文化鸿沟〉,熊璩,《举目》杂志17期,2005年3月。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