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死刑存废的再思–文/临风
读完一禾君的《死刑存废之争背後》很有感触。这个悠关生死的大问题,其中的神学、道德、情感、社会、历史、文化的因素交错复杂,很难理清。在此也提出些参考意见。
圣经对死刑的看法
根据《创世记》9∶5-6、《利未记》20∶1-27以及《罗马书》13∶3-4的原则,圣经是容许死刑的。新约里面支持死刑的证据虽然相当薄弱,但是也没有明言反对死刑。可是,从圣经上一贯尊重生命的原则来看,夺去生存权不是件轻易的事。耶稣特别责备门徒想要毁灭世人的想法(参《路加福音》9∶51-56)。
从西方教会历史来看
初期教会反对死刑。这可能与基督徒被屠杀、被欺压有关。罗马天主教从圣托马斯·阿奎纳的《神学大全》开始,正式肯定死刑。教廷称之为“合法杀戮”。历代教皇虽然有不同意见,但并没有推翻这个基础。相反,东正教会自始至终反对死刑。
从新教来看,路德与加尔文都是赞成死刑的。所以路德会和各种改革宗教派,以及美南浸信会,都支持死刑。也有些基督教派自始即反对死刑,例如,门诺会、贵格会。今天圣公会(及英国正教)也反对死刑。
西方法律最主要的来源是摩西律法和罗马法。现代法律建筑在“社会契约论”的理念上,以保护基本人权和维护社会安定。无论是卢梭还是洛克,他们都从社会契约论的观点支持死刑。我们知道,卢梭的思想影响法国大革命至巨,洛克的思想影响美国独立至巨。
在美国,大致上越保守,基督教越发达的地方,越支持死刑。越是前卫(自由派)的州,越反对死刑。美国法律协会自2009年起,也开始反对死刑。
对死刑的主要争论
基本上,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欧陆法系,法律在理论上与执行上,就是在定义和执行公平、正义。所以“司法”与“公正、公平、正义”这几个词在英文里都是一个字∶“Justice”。好的司法制度本身应当也是“合情、合理”的。但是,对法律的解释与执行要独立,不能在法外讲情,甚至宽恕。因为“情”和“势”超越了法律的范围,最後得到宽恕的可能不是药家鑫而是李刚。
然而,无论是对被害者或对罪犯的心理,宽恕与赦免并非不重要。否则被害者将终生成为仇恨的奴隶。罪犯也可能会为愧疚所困(纵使罪有应得),心中永无安宁。我们多次看到基督徒赦免凶手的例子(如卢刚案),但这还是属于个人间的对待,不属于法律的范围。
今天对死刑最大的争论∶
1.报应观念。传统的报应观是“以眼还眼”、“杀人偿命”。可是不论从基督教还是世俗来看,“人道主义”已经是“普世价值”。纵使是罪犯,生命的尊严和权利也应当受到尊重。为了维护公正、公义的原则,是否可以用其它方式代替?能否帮助恶性重大的罪犯重新做人?然而,反面意见认为,文明国家中真正能判死刑的罪并不多,这些人多是罪行重大的惯犯,他们能接受改造吗?
2. 杀鸡儆猴。认为死刑可以达到遏阻犯罪的效果。可是,许多研究数据似乎显示,死刑废除与否与重大犯罪没有直接关系。
3. 法院常有误判。因为执法人员失职,或社会压力,这种情形就是在文明国家也不少。处决无辜者能伸彰公义吗?
4.让受害者家属得到心理补赏,在心理上作个了结。这是为什麽在美国执行死刑是准许参观的。可是,心理补赏可否用其它方式,而非死刑?况且,心理补赏不是法律问题。
5.费用太高。终身监禁对纳税人负担太大,死了省钱(在有些国家,罪犯家属甚至还要付子弹费,死人器官还可使用!)。可是,文明国家的死囚可以不断上诉,所耗不赀。何况人命可贵。
根据国际特赦组织的统计,2010年处死人最多的国家是中国,超过6000人。第二位是伊朗,超过252人。第三位是北朝鲜,60人以上。第四位是也门,55人以上。第五位是美国46人。台湾第15名,4人。日本第17名,2人。依我看,天下没有完美的法律。任何法律,我们总可以找到个案以证明其制度有漏洞。所以,首要之务是加强社会对生命和人权的尊重。
作者为本刊特约编辑。
编者注∶本刊编辑部特邀请临风弟兄,简单介绍基督教教会各宗派,在不同时期对待死刑的不同观点,以回应一禾的文章。这也反映出从宗教信仰看社会问题时,存在著不同的角度与考量。盼望读者们也能更积极地、更深入地,在信仰的光照下,思考和回应各种社会现象与思潮。
海外校园 > 第一〇九期(2011-10) > 对死刑存废的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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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死刑存废的再思
《 “对死刑存废的再思” 》 有 6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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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果能再详细陈述引文,阐述各方之说的论点,那或许更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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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篇均已贴出,敬请关注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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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支持死刑的,但反对滥用死刑,比如经济类犯罪就不适用死刑,当前我国刑法中,可判死刑的罪名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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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议题有兴趣的,建议去读《再思死刑的存废》一文,讨论比较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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